會員服務條款

本條款最新更新日期為 2025 年 03 月 24 日

歡迎您使用本公司之服務(下稱 INSTO 服務),本服務係由「台灣盈士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INSTO Technologies Co., Ltd.」(下稱 INSTO 或本公司)所提供。為了保障您的使用權益,在您註冊及使用 INSTO 服務前,請務必詳細閱讀以下約定條款並經三日以上審閱,以保障您的權益,一旦您完成註冊程序或開始使用 INSTO 服務,即視為您已閱讀、了解並同意以下各約定條款之所有內容(包含但不限於根據本服務條款公布於本服務網站之內容、以書面或其他形式通知之附加服務使用規範及本服務條款修正內容),若您對本服務、本服務條款及相關使用規範之任一部分有疑義或反對時,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之全部。
您必須是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合法登記的法人或團體,始得申請本公司服務。如您以任何偽造不實之資料申請註冊 INSTO 服務,須自行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一條 名詞定義:

    • 一、付款方:係指商品或服務之買受人,利用本服務平台付款予交易相對人,包括未於本服務註冊之使用者。
    • 二、收款方:係指商品或服務之銷貨人,利用本平台服務收受交易相對者人支付之款項者,且必須註冊成為本平台之會員。
    • 三、用戶:前二項所稱之付款方及收款方,均為本服務之用戶。
    • 四、會員:第一項所稱之收款方,為本服務之會員。
    • 五、發卡機構:係指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發行信用卡等相關業務且與信用卡組織有合作關係之所有國內、國外發行信用卡之機構、團體。
    • 六、收單機構: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第二條 註冊、帳號、密碼與安全性

    • 一、使用者同意於註冊新會員時提供正確無誤之個人資料(包括真實姓名及各項相關資料),使用者所登錄之資料若事後有所變更時,應隨時於線上更新。若使用者提供的個人資料有任何不實、有誤導或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而未即時更新之疑,本公司得隨時終止使用者的會員資格、使用各項服務之權利,及暫停該用戶之收款資格及撥付已發生之款項,經本公司審查過後者,將再行開通,如使用者有變更公司負責人情形時,本公司亦得對該負責人之身分及背景進行查核,經查核後再行開通其服務或資格。若使用者之帳號名稱侵犯任何版權或商標,本公司保留更改或刪除使用者帳號之權利。
    • 二、INSTO 服務之帳號所有權歸屬本公司所有,使用者完成申請註冊手續後,獲得本服務的使用權,該使用權僅屬於初始申請註冊人,禁止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本公司因經營需要,有權回收使用者的本服務平台。
    • 三、使用者有責任妥善保管註冊帳號訊息與帳號安全,使用者發現所擁有之帳號遭人非法使用或有任何異常破壞使用安全的情形時,請立即通知本公司。若因為使用者之保管疏失,導致帳號密碼遭他人非法使用時,本公司不負管理賠償責任。

    第三條 關於本服務

    • 一、用戶同意本公司於付款方與收款方之網路交易成立後,扮演中立之第三人角色,代收款方收受交易之價金,並於一定付款條件成就時,再將代收之交易價金轉付予收款方。
    • 二、前項所稱之付款條件成就,均於本服務網站(網址 https://tap.ins.to )公告並提供相關功能操作,包括但不限於付款方已取得商品、獲得服務,或付款七天內屆滿而付款方未提出異議等。付款方並應自行確認付款條件是否成就,並應於付款七天內提出相關權利主張,任何因付款方未依本條款提出異議而造成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 三、用戶對於本服務全部功能之操作,均須於本服務網站及APP進行,除另有事先公告服務中止或不可抗力之連線中斷外,本服務網站提供每日二十四小時使用。所有用戶於網站及 APP 上執行之操作均由系統即時接收,並依該功能說明即時或批次進行處理,除本服務網站另有說明外,用戶一經確認交易,均不得撤回、取消或修改任何操作及利用本服務網站介面所為之意思表示。
    • 四、本服務旨在提供便利安全之收付款服務,本公司並不參與或介入收款方之商業經營及用戶間之買賣關係,本公司與收款方所設立之商號、提供之產品或服務本身並無合夥、僱傭、互為代理、經銷或除代收付款項以外之其他委任關係。因此若付款方與收款方雙方有任何爭議,應自行解決。
    • 五、本服務基於服務內容所需,提供因本服務而衍生之相關操作流程及網站介面,該介面非為網際網路交易平台,不涉及居間或媒合用戶間買賣關係。
    • 六、為維護用戶交易安全,本服務將提供價金保管之服務,若該筆交易價金屬本公司價金保管服務之標的,則於付款方支付交易款項後,本公司即行保管該筆款項七天到十四天內,除本服務條款或本公司網站另有規定外,收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提前提領款項。
    •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僅就用戶間基於實質商品或服務之交易,辦理逐筆代收轉付行為。
    • 八、本服務所代收之支付款款項均應以新臺幣結付。
    • 九、為維護用戶權益,如用戶對本服務有任何服務需求,或因本服務產生任何爭議時,均得與本公司客服中心聯繫向本公司提出申訴,本公司將協助處理。
    • 十、除經本公司同意,本服務不得使用於販售任何遞延性商品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商品禮券、服務禮券、餐券、具遞延使用效果之會籍、套裝課程等商品或勞務。經本公司同意後,如收款方銷售或提供遞延性商品或服務,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資訊予使用者知悉,若有違反收款方應自行承擔一切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爭議款項、違約罰款等,並本公司將於知悉使用者使用本服務販售任何遞延性商品或服務後終止提供本服務之權利,如因此造成本公司之損害,本公司將依法主張權利請求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等等)。
    • 十一、本服務不得使用於其他代收代付平台,任何用戶皆不得使用本服務進行代收代付。本公司將於知悉使用者使用本服務進行代收代付後終止本服務之權利,如因此造成本公司之損害,本公司將依法主張權利請求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等等)。

    第四條 服務內容

    • 一、本服務所提供之收款、付款方式,概依本公司於用戶使用當時公告於本公司網頁上之機制為準,如前述之收款、付款方式有增減、變更或修改時,本公司將公告於前述網頁上,不另行通知。
        (一)信用卡支付:
      • 1. 信用卡收付款方式,係指於用戶完成購買商品、服務交易後,收款方接受付款方使用信用卡支付交易款項,並透過本公司系統代收款方處理因付款方使用信用卡支付款項所發生之授權取得、帳款請款、撥付等事宜。
      • 2. 收款方了解信用卡簽帳交易於付款方信用卡授權成功時,並不代表收款方或本公司已成功取得款項,實際撥款入帳時程將依本服務網站說明規範。
      • 3. 根據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付款方因對交易商品或服務之內容有疑義而透過發卡機構主張返還款項時,本公司得不另經收款方同意逕行退款,並自收款方暫留於本平台之款項中扣除,若收款方暫無留存於本平台之款項,本公司將以未來代收款方所收之款項抵付。如30日內代收款項不足抵付,將依據本平台風險政策,設定暫時停權,將會中斷旗下商店交易,並通知收款方,請於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將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逾期本公司將逕行法律催討程序,並得向收款方請求賠償本公司所支出之追索費用及訴訟費用。
      • 4. 收款方經本服務成功收取付款方以信用卡為付款方式之交易款項後,若收款方允許付款方辦理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及其價格相關事宜時,收款方應於付款日後九十日內,依照本服務網站說明以信用卡退刷形式進行辦理,收款方不得以現金或支票方式直接退款予付款方,該交易計收之手續費將返還予收款方之帳戶,手續費小點數以下,四捨五入,單筆未超過新臺幣1元者將不進行退還。
      • 5. 本服務僅係接受委託代收及代付交易款項、並依相關約定撥付代收款項予收款方,本公司並非銀行或金融機構,無法直接對用戶提供金融轉帳服務,本服務所代收之款項亦非存款,本公司不支付任何利息或孳息。
      • 6. 收款方與付款方之交易,不得有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形,如其交易涉及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本公司保留拒絕或暫停提供本服務、及拒絕或暫停撥付相關款項予收款方或付款方之權利。若因此造成本公司之損害或支出費用,用戶同意並負擔損害賠償及償還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對第三人之賠償等)。
      • 7. 若因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如:付款方否認交易、信用卡遭盜刷等)所生之款項返還或款項無法收取情形,其損失由收款方負擔。
      • 8. 經本公司或收單機構或發卡機構出具信用卡組織、銀行或付款方所出具之可資證明之文件,證明付款方之信用卡為偽卡或遭盜刷之情形,收款方應於本公司通知時立即停止出貨。前述之本公司通知可由本公司自行選擇通知送達方式,含電話聯繫、手機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擇一為之,收款人不得因未及時查閱訊息、郵件,或因非可歸責本公司因素(如:網際網路服務中斷、電信營運商服務異常等)而主張本公司通知未送達。
      • 9. 收款方接受信用卡付款需配合本公司要求啟用信用卡 3D 驗證機制,如收款方不使用信用卡 3D 驗證機制,應停止使用本服務。
      • 10. 收款方使用信用卡收款若經收單機構通報為風險商店或調扣比例過高等事由,本公司得隨時終止向收款方提供此支付方式,收款方不得有異議或主張任何權利。
      • 11. 用戶於本平台使用信用卡交易時,本公司將於信用卡交易時顯示收款方資訊供付款方知悉。
      • 12. 如付款方於價金保管期間內向本公司申訴其與收款方間發生詐欺等不法情事或消費糾紛,本公司將依付款方所提供之報案三聯單或消費爭議申訴證明文件,暫停撥付該筆交易全額款項或自收款方暫留於本平台之款項中扣除。惟付款方仍不得拒付信用卡帳款。
      • 13. 收款方與交易相對人發生交易糾紛時,本公司將依本服務相關規範協助收款方與交易相對人排解交易糾紛。若付款方使用信用卡並透過發卡機構主張拒絕付款或其他產生爭議款項之情事者,本公司應依主管機關就「信用卡消費爭議帳款處理機制」規範之相關法令,協助收款方及交易相對人處理爭議款項,但本公司不負支付該筆帳款之義務。
      • 14. 本服務代收及代付之款項,將妥善保管於本公司為本服務開立於各金融機構之信託/履約保證專款專用帳戶,該款項將獨立於本公司營運資金以外,除用以結算支付收款方使用本服務所代收之款項、依收款方要求代付其與付款方之交易所應支付之款項、用戶應付之其他費用、應償還之金額或賠償或其他依法令許可之使用範圍外,本公司不使用於其他非指示之用途。
      • 15. 信用卡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得於特定情形(不論該信用卡是否業已經信用卡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驗證或認證)拒絕支付交易金額,或向本公司要求償還先前已結算或已向收款方支付之交易金額(下稱「拒付款項」)。於此情形,本公司得不向收款方支付交易金額;如交易金額業已支付予收款方,收款方應無條件返還該交易金額予本公司。
        1. (1) 拒付款項構成收款方對本公司之立即債務,本公司有權以任何方式要求收款方償還全額拒付款項及任何其他本公司因該等拒付款項所生或與之相關之成本、費用及債務(下稱「拒付款項成本」)。
        2. (2) 拒付款項於相關交易之交易日後經過相當期間始發生時,無論本特約商店服務條款是否已終止,本公司得要求收款方償還於本特約商店服務條款有效期間內所產生、與交易相關之一切拒付款項及拒付款項成本。

    第五條 支付款項之保障

    • 本公司就本服務所代收之交易款項,已全部存入與信託業者「陽信商業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所約定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指第三方支付業者爲履行第三方支付服務契約之義務所使用。

    第六條 支付錯誤之處理

    • 一、因不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本公司將協助用戶進行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 二、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本公司將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用戶。
    • 三、因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本公司經用戶通知後,將立即協助處理。
    • 四、收款方遇有信用卡交易障礙須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交易機制並通知本公司,且不得與非本公司指派之人員接觸,以避免信用卡及持卡人相關資料遭偽卡集團竊取等風險。收款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如有違反或因其故意、過失或其他不當情事所生之損害,收款方應負賠償之責。

    第七條 服務費用

    • 一、會員使用 INSTO 服務時,INSTO將依會員使用之各種服務種類,向會員收取相關服務費,各項服務費之項目、計算方式及金額請參《計費方案》說明;各筆代收交易處理費,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單筆不滿新臺幣一元以一元計算。對於會員因使用本服務所生之服務費及其他應付費用或款項,會員同意本公司得直接自代收款項中扣除。
    • 二、本公司將每個月彙總上個月之手續費金額,並於每月月底提供電子發票予收款方。
    • 三、您瞭解並同意,本公司得隨時調整本服務之各項服務費用/率,調整後之服務費用/率將公告於本服務相關網頁上,並以電子郵件通知會員。若會員不同意調整後之服務費,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如會員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已同意調整後之服務費用/率。
    • 四、本服務收取之服務費將自使用者註冊的支付工具、銀行帳戶或預約付款進行扣款。本公司將遵守所有有關我國資料保護與隱私權之法律與規範。

    第八條 收款額度限制

    • 一、為維護並提升交易安全,本公司訂有每月收款額度上限,依本公司網站公告為主。
    • 二、收款方若有較高收款額度需求,需依本服務網站(如何申請月收款額度提高?)指示另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惟收款方對本服務所訂之收款額度上限不得異議。
    • 三、收款方若因該月收款已達收款額度上限而無法進行收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公司提出因此造成其收入減損、營業損失及請求損害賠償之主張。

    第九條 代收款項支付流程及提領方式

    • 一、各收款方式之支付流程、代收款項結算依本公司網站上公告之內容為準。撥款週期則以本公司網站公告(撥款相關)之內容為準。
    • 二、代收款項於撥款前,均先逐筆扣除本服務之轉匯費和其他相關費用後,再撥款至收款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第十條 平台服務使用規範

    • 一、用戶使用本服務進行交易時,應隨時詳閱並遵守本公司之平台網站(以下稱本網站,網址為 https://tap.ins.to ) 及其相關網站所公告之各項不定期更新之規定及規範,包括但不限於本條款、《平台服務條款》及《隱私權政策》等。
    • 二、收款方應擔保其依法擁有必要之資格、權利或許可,得合法經營其業務及商品、服務內容,且應完全遵守本服務條款之規定,如因違反前述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包裝、公司名稱、商標、說明、圖案或其他書面資料侵害第三人之商標(含聯合、防護商標及服務標章)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權利之情事,而遭第三人向本公司主張權利,或造成本公司或第三人損害,概由收款方負責。
    • 三、本公司為釐清交易資訊之正確性,得向收款方查詢交易資料,收款方有詳盡陳述及於二日內提供必要文件之義務。收款方應妥善保管交易相關單據(包含但不限於出貨託運單據、進貨憑證、發票存根等)至少五年,收款方逾期提供、提供不完全或提供虛偽資料時,本公司對於該爭議款項將不負付款之責並保留終止提供本服務之權利。
    • 四、本公司價金保管期間,如用戶間發生詐欺等不法情事或消費糾紛,本公司將依付款方所提供之報案三聯單或消費爭議申訴證明文件,暫停撥付該筆交易款項或自收款方暫留於本平台之款項中扣除,並依司法機關之終局判決或用戶間之和解文件,作為返還或支付交易款項之依據。用戶不得因該筆款項之暫停撥付或自收款方暫留於本平台之款項中扣除而對本公司主張任何孳息或損害賠償。
    • 五、會員應於註冊時,配合提供相關之資料及文件(包含但不限於:姓名或公司名稱、電子郵件信箱位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並維持該資料之正確性,以利查核會員身份。若會員未提供、提供不完全、提供虛偽資料或提供之資料日後有變更而未自行或洽本公司客服進行更新時,本公司有保留接受新會員註冊與否,或於知悉會員提供虛偽資料後終止提供本服務之權利,如因此造成本公司之損害,本公司將依法主張權利。
    • 六、用戶應確保用戶登記於本服務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E-mail Address)為正常使用狀態,並應定期檢視其內容。本公司將於每筆款項支付完成後,以電子郵件形式通知付款方支付明細,但各該筆代收款項之實際處理情形、狀態,仍以本服務 APP 顯示為主,收款方可隨時於本服務APP查詢。用戶應即時查閱本服務之相關通知訊息。
    • 七、收款方應於交易時告知付款方該筆交易產品或服務之相關資訊如下:
      • (ㄧ)商品價格:交易金額(內含營業稅)及幣別。
      • (二)商品內容: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之內容。
      • (三)聯絡方式:客戶服務窗口(聯絡電話及 E-mail Address ).
      • (四)寄送方式:商品寄送的方式與時間(如快遞、郵寄)、郵寄費用及負擔方等。
      • (五)退換貨條件:退換方式及條件。
      • (六)猶豫期間:有關「商品猶豫期間」之訊息及期間。
      • (七)其他條件:商品是否有進出國限制額外稅賦(依他國法令而有不同者須做特別說明)。
    • 八、收款方使用本服務,均應遵照中華民國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 九、收款方不得販售或提供依現行國內法令或國際組織規定禁止販售或提供之商品或服務。
    • 十、收款方不可將手續費用轉嫁持卡人簽帳款上,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附加價款於持卡人簽帳款上,如有違反,本公司將保留終止收款方使用本服務之權利。若經收單機構查核或付款方向主管機關檢舉,並經調查屬實而致使本公司遭受相關處置時,本公司將依法主張權利。
    • 十一、收款方如為實體通路商店,應於營業現場明顯處揭露交易支付服務係由本公司所提供。
    • 十二、本公司將對於收款方建立交易與請款異常情事之監控機制及定期查核(書面及實地查核)管理機制,且將會同收單機構對收款人每年進行二次以上專案實地抽核。如本公司發現收款方有異常情形,將視情節輕重,進行必要處置。
    • 十三、收款方接受信用卡支付僅得基於實質商品或服務交易之逐筆代收轉付行為,不得接受或涉及無實際交易基礎之資金傳輸、融資性墊款交易或非營業範圍內之簽帳交易。如有違反,本公司有權立即解約並通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 十四、倘收款方接受以信用卡支付之交易金額年度超逾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一定請款金額時,應於次年度起與本公司合作之收單機構另行簽訂特約商店契約。
    • 十五、收款方如另可接受付款方於交易前預先支付一定款項,以供日後交易價金之支付(以下簡稱儲值),應先確認已符合「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或「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在未取得核准前,不得接受付款方儲值。
    • 十六、收款方應確保提供付款方對其銷售或提供之商品之保固、免費諮詢服務或其他售後服務,皆應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七、本公司將提供用戶必要之教育訓練及法令宣導,用戶所屬人員有接受教育訓練之權利與義務;同時用戶不應允許未經教育訓練之人員從事信用卡收款工作。用戶應與本公司協力避免違法、可疑或詐欺交易,並與本公司合作處理相關事務。

    第十一條 退款處理

    • 交易款項未逾交易日三十天,且收款方同意退款予付款方,收款方應於本服務網站上進行相關退款流程,將由本公司進行原信用卡全額刷退作業。

    第十二條 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 一、本公司與用戶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服務條款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 二、用戶同意於本服務網站執行功能選項及任何條款之同意與否,均由本公司詳實記錄登入帳號、IP 及時間等資訊,用戶於本服務網站所為之行為均具法律效力。
    • 三、所有根據本服務條款公布於本服務網站之內容、附加服務使用規範及本服務條款修正內容將以線上同意形式為之。若用戶對本服務、本服務條款及相關使用規範之任一部分有疑義或反對時,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之全部,如繼續使用,視為同意本服務條款及相關使用規範之全部。

    第十三條 帳號密碼遭冒用之處理

    • 一、` 會員應妥善保管用於登入本服務之帳號、密碼,不得以任何方式讓與、轉借或授權他人使用自己之登入身份或向他人借入其登入身份之情事。任何因可歸責於會員未妥善保管本服務之帳號、密碼而造成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對會員本人、本公司及收/付款方之損害),本公司將不負任何責任,並得向會員請求賠償。
    • 二、會員於發現本服務之帳號、密碼遭第三人冒用、盜用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客服,辦理相關手續,且同意本公司基於保護用戶安全之理由,立即停止該帳號使用本服務,並暫停該帳號所指示及後續指示之支付行為直至該異常狀況解除為止,本公司不負任何因此造成之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並得要求會員出具相關文件(包含但不限於:警政機關報案證明、切結書、身分證明文件等),以受理帳號、密碼遭第三人冒用之或恢復該帳號之使用權。
    • 三、若因為使用者之保管疏失,導致帳號密碼遭他人非法使用時,本公司不負管理賠償責任。
      • (一)會員未妥善保管帳號密碼。
      • (二)會員自行將帳號密碼提供與他人。
      • (三)會員未使用本服務所提供之帳號安全機制。
      • (四)其他因會員之故意重大過失所致之事由。

    第十四條 保密義務

    • 一、用戶對本服務所取得之交易資訊、交易相對人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交易資料等、收款額度、費率等,非公開於本服務網站之服務資訊,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均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公開傳播或為任何形式之揭露。若因用戶違反前揭保密義務,本公司有權終止提供本服務,如因而致本公司受有損害,用戶應負賠償之義務。用戶之僱傭人、員工、受任者、關係人等等若有違反保密義務,視為用戶違反保密義務,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 二、收款方對付款方之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除完成交易所必須,不得公開傳播或以任何形式揭露,若因此造成付款方或本公司之損害,收款方應負賠償之責。

    第十五條 資訊安全

    • 一、本公司及用戶應各自確保其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消費者之個人資料。
    • 二、如發生第三人破解本公司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將由本公司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 三、為保護使用者的隱私,本公司提供必要防火牆、防毒系統等技術及措施保護個人資料,降低遺失、不當使用、未經授權的存取、洩漏和竄改風險。
    • 四、使用者同意在註冊成為會員時所留存的資料與事實相符,如嗣後發現其個人資料遭他人非法使用或有任何異常時,應即時通知本公司。
    • 五、使用者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所提供及使用之資料皆為合法,並無侵害第三人權利、違反第三方協議或涉及任何違法行為。如因使用服務而致第三人損害,除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並不負擔相關賠償責任。
    • 六、本公司受國際信用卡組織要求必須通過及維持 PCI DSS 支付卡產業安全標準之合規狀態,強化支付卡系統環境各項措施,並定期執行相關安全檢測,以保障、蒐集、儲存或傳輸用戶支付卡相關資料時的安全性。

    第十六條 契約之終止、變更

    • 一、本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本公司將以電子郵件通知會員,並於本服務網站以顯著明確文字公告其變更事項、生效日期,暨告知會員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
    • 二、本條款構成服務條款的一部分。如使用者不同意本政策之任何條款或修改變更之內容,請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 三、會員未於前項公告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並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者,視為同意該修改或增刪條款。
    • 四、若本服務停止全部功能,則本服務條款亦隨同停止,用戶不得異議,亦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 五、用戶同意本公司基於法令及其他用戶使用本服務權益之考量,於本公司認定用戶有違反本服務條款之情事時,得不經預告、通知而逕行暫停、拒絕或終止用戶使用本服務。
    • 六、若用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亦得不經預告、通知而逕行暫停、拒絕或終止用戶使用本服務。
      • (一)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
      • (二)全部營業資產之所有權或營業轉讓與他人;或部分營業資產之所有權或營業權轉讓與他人,足以影響營運。
      • (三)公司或商號名稱、地址、負責人或實際營業項目變更,未即時通知本公司。
      • (四)從事非法之交易行為、或有調現、拆帳單之嫌疑、或信用卡收款方式中偽冒交易比率過高。
      • (五)用戶之支付款項經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扣押。
      • (六)遭國際組織、發卡機構、收單機構等單位通報為質疑商店,或本公司因可歸責用戶之事由致遭發卡機構主張扣款時,本公司有權暫停用戶使用本服務。
      • (七)拒不配合提供必要文件。
      • (八)提交虛偽之身分認證資料,經查證屬實者(包含但不限於:身分證影本、同意書、切結書等文件)。
      • (九)用戶有其他信用不良或違反本服務條款及相關規範時。
      • (十)有相當事證足認用戶有利用本服務為洗錢、詐欺等犯罪行為或不法行為者。
    • 七、除本服務條款另有規定外,如用戶因前二項事由遭本公司終止使用本服務,不得向本公司請求任何損壞賠償,後續未及結算之帳款則另依本公司公告之規定處理。
    • 八、會員得隨時依照本服務網站所記載之說明,主動辦理終止使用本服務,終止後如需再度使用本服務,則需依本公司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 九、因本條任一項規定終止本服務,就終止前之交易,用戶仍需依本服務條款之規範履行全部權利義務,用戶依據本服務條款而負擔之權利義務,不因本服務之終止而消滅。

    第十七條 管轄法院及準據法

    • 一、本服務條款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
    • 二、用戶與本公司間因本服務、本服務條款及本服務之相關規範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涉訟,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 其他約定

    • 一、本服務相關網頁上所載之處理流程、說明、約定、使用者辦法、注意事項及限制等,均視為本約定條款之一部分,並本條款效力與會員簽訂本服務各契約效力相同。
    • 二、若本服務因系統維護、搬遷、升級等事由需中止服務時,本公司將於本服務網站公告。
    • 三、用戶同意並認知,網際網路服務系統穩定度涉及諸多因素,本公司將盡力維護本服務之妥善性,惟若天災、停電、設備故障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造成無預警之服務中斷,本公司就用戶之損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四、因網際網路用戶端作業軟體、瀏覽器版本等環境有諸多變因,本公司不保證用戶於所有用端環境(包含但不限於電腦、上網終端設備之硬體、作業系統、瀏覽器版本等)之正常操作,用戶亦不得據此向本公司主張任何權利。
    • 五、若因用戶端伺服器、電腦等設備異常,而經本公司偵測認定有影響本服務對他人服務順暢之虞者,本公司得不經通知逕行中斷用戶與本服務間之網路連結,用戶不得向本公司主張任何異議或主張因此致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 六、用戶不因使用本服務而取得本公司任何智慧財產權之明示或默示之授權,且非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用戶不得使用、重製、或散布本服務網站上任何形式的資料、商標或標識。
    • 七、用戶瞭解停留於本服務之所有代收、代付、保管款項並非存款性質,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亦無利息產生。
    • 八、如本公司合理懷疑用戶於本服務之使用涉及疑似不當或不法情事,本公司得逕行停止提供本服務。
    • 九、本服務條款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相關金融法規、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信用卡收款相關未盡事宜,亦應依信用卡國際組織之相關規範辦理。
    • 十、本公司將配合金融監理機關、警政機關暫停帳戶之使用、停止款項撥付等要求,用戶不得因此向本公司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 十一、本服務代收款項,一律僅得撥付至收款方持有且已經認證之銀行實體存款帳戶。收款方不得因該帳戶因故遭凍結、設為警示帳戶等事由,而要求本公司將款項撥付至其他未經認證之帳戶中。
    • 十二、用戶同意本公司為履行本服務之目的範圍內或依法得將用戶之基本資料、交易記錄等資訊提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信用卡國際組織、業務合作機構及其他有權監督機構進行必要查核或使用,相關規範請參考下方及本公司官方網站上之《隱私權政策》
    • 十三、會員同意本公司於本服務之必要範圍內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查詢蒐集用戶資料,並處理或利用之。
    • 十四、用戶非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將因本服務條款所生之權利或義務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予第三人。
    • 十五、本服務條款之解釋如有疑義時,悉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之;若我國法律無法解釋疑義,則依有利於用戶之解釋為之。
    • 十六、本約定條款之解釋如有疑義時,應依契約之真意或者最有利本條款之履行方式為之。
    • 十七、本服務僅依所建置之功能及狀態提供服務;本公司並保留增減或變更相關系統或功能之全部或一部之權利。
    • 十八、本公司若將本服務、交易合約及其相關權利義務移轉與第三人,則本服務之相關權益義務關係、交易以及資料等,亦得一併移轉予該第三人承受,並由該第三人繼續提供服務。
    • 十九、本公司資訊如下:
      • 1. 台灣盈士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 統一編號:52647183
      • 3. 負責人:陳仁濱
      • 4. 客服資訊:
        • 客服電子郵件信箱:service@ins.to
        • LINE官方客服:@insto
        •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10:00 ~ 12:30、13:30 ~ 19:00 (不含國定假日)
      • 5. 網址:https://ins.to
      • 6. 地址:103 臺北市大同區哈密街 59 巷 38 弄 27 號 1 樓

交易糾紛爭議處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

    • 本公司台灣盈士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INSTO Technologies Co., Ltd.(以下稱本公司)各項業務服務之對象為本公司會員(以下稱 INSTO 會員或賣家)與消費者(以下稱付款方或買家),為確保 INSTO 會員、付款方在交易過程之各項權益,INSTO 會員使用本公司平台進行交易之期間,如遇買賣雙方或 INSTO 會員與本公司發生交易糾紛,為使糾紛案件能獲得妥善處理,本公司特別訂定此交易糾紛爭議處理辦法。

    第二條 權益保障措施及消費糾紛爭議處理原則

    • 一、本公司消費糾紛爭議處理程序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 二、INSTO 會員如販售特約商店合約中標明之不可販售之商品(如遞延性商品、非法商品等),買賣雙方須自行負擔該訂單之責任。且本公司可拒絕處理該案件,應由買賣雙方自行遵循法律途徑解決,且本公司有權力將該違反合約之 INSTO 會員停權使用。
    • 三、付款方於透過本公司進行交易時,如反應 INSTO 會員涉及未提供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爭議,應由 INSTO 會員負舉證之責,以利證明確實已提供商品或服務。
    • 四、INSTO 會員對於本公司所提供之金融服務或契約有異議糾紛時,可撥打本公司客服專線申訴,本公司將依「會員服務條款」及「特約商店服務規範」等相關規定向 INSTO 會員說明之。
    • 五、INSTO 會員因買賣雙方之交易產生糾紛時,本公司接獲申訴後,將主動協調買賣雙方進行溝通,必要時將依「消費者保護法」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輔導買賣雙方進行後續協商。
    • 六、付款方以本公司提供的系統與 INSTO 會員進行交易時,如未獲 INSTO 會員提供商品或服務,或遇商品瑕疵、商品退貨或服務取消、錯誤溢付款項等糾紛事宜,本公司應先洽 INSTO 會員尋求解決,本公司並應協助提供交易資料以利協調紛爭。
    • 七、付款方以本公司提供的系統與 INSTO 會員進行一般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發生未收到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糾紛時,若已向 INSTO 會員反應仍未獲得妥善處理,付款方可檢附交易憑證(如商品或服務之訂貨單正本、發票正本或其他足以證明有交易事實之憑證等),提供予本公司,以利本公司協助買方向 INSTO 會員進行協調,若協調未果,本公司將引導付款方持交易憑證至第三方公正單位申訴處理。

    第三條 金流服務糾紛爭議處理說明

    • 一、INSTO 會員因使用本公司提供之服務而產生爭議糾紛時, INSTO 會員可透過本公司線上客服或致電客服專線等進件方式進行申訴。
    • 二、INSTO 會員向本公司提出申訴時,本公司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向權責單位調查此案件並提出改善計畫,將處理結果回覆申訴者。
    • 三、若申訴者不接受處理結果,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前述處理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 本公司應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辦理,並依據該法之精神,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始得結案。

    第四條 交易糾紛爭議處理說明

    • 一、付款方以本公司提供的系統向 INSTO 會員進行一般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發生未收到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糾紛,而付款方或 INSTO 會員向本公司提出申訴時,將盡力協調雙方解決糾紛,並以下列內容為原則:
      • (一)應釐清買賣雙方之訴求內容
      • 無論買賣雙方透過何種管道進行申訴,本公司應先釐清申訴人陳述之事實、訴求之內容是否明確,必要時,應請申訴人補充相關陳述或證據。瞭解買賣雙方申訴之目的後,方足以續行處理。
        (二)應查明事實之真相
      • 本公司受理後應積極調閱有關契約及資料、詢問相關人員,以瞭解事實真相,並找出糾紛之癥結所在。
        (三)應儘速聯絡當事人
      • 申訴人可藉由本公司線上客服或致電客服專線等方式申訴,本公司於受理後應儘速與申訴人聯絡,並告知處理之步驟及時間,使申訴人了解糾紛協調之相關流程與日程,使其明白並盡力配合協調過程所需之往來聯繫以及資料提供之必要。
        (四)應檢查本公司作業程序有無缺失
      • 本公司應立即查明作業過程有無缺失,包括檢查作業上有無違反法令之處,例如有無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保護消費者之法令,若有,應儘量與客戶達成和解並修正錯誤。
        (五)應諮詢法律相關部門或顧問
      • 本公司認為有需要時,應諮詢法務部門或法律顧問,研判法律關係、分析責任歸屬,並參酌其法律意見處理。
        (六)應把握處理時效(申訴案件應追蹤控管)
      • 交易糾紛若以客訴案件處理,無論雙方有無共識,均應於十五個工作天內完成,並回覆申訴人,若程序複雜確實無法於上述時間內完成者,亦應提前告知客戶。且必要時我方得再延長十五個工作天。倘若我方已盡協調之能事或為虛擬產品之交易導致我方難以實際介入判斷或仍無法滿足申訴人之訴求,則須輔導雙方依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進行調處、仲裁或裁判,即後述之各種法律程序。

    第五條 各類交易糾紛爭議處理程序

    • 一、買方退款糾紛處理
      • (一)退款糾紛係指賣家已提供貨物或服務給買方,買方卻因各種理由向信用卡刷卡銀行申請退款,本公司將協調雙方處理。
      • (二)若交易雙方產生退款或交易糾紛時,可透過本公司線上客服或致電客服專線等方式進行申訴。
      • (三)本公司會請賣家提供寄貨證明或服務已完成之證明及交易相關資料供本公司處理。
      • (四)若雙方達成協商即可結案;如雙方未達成協商,本公司即輔導雙方可至警政機關進行報案程序。
    • 二、INSTO 會員未履行交易糾紛爭議處理
      • (一)此交易糾紛係為付款方已付款, INSTO 會員未出貨或未於約定時間內提供服務的狀況之下,所產生的交易爭議。
      • (二)付款方可透過本公司線上客服或致電客服專線等方式進行申訴。
      • (三)付款方應主動提供繳費收據或交易相關證明,並提出協調交易或暫停撥付款項等訴求。
      • (四)本公司得自行認定付款方是否已收到貨或獲得服務,以及付款方提供之繳費收據及相關證明是否為真,釐清其訴求後,將主動協助聯繫 INSTO 會員,並將暫停撥付該筆交易款項或凍結已撥付之帳戶款項,買賣雙方不得對本公司之認定異議,如有不服應靜待司法單位之確定判決。
      • 經本公司認定情節重大或不配合處理之 INSTO 會員,將依情況限制部份會員功能使用,以降低付款方交易風險。
      • (五)接上述,本公司將以電話、電子郵件或簡訊之任一方式通知 INSTO 會員,要求提供相關交易資料(如宅配簽收單或其他相關可佐證已出貨或已提供服務之證明),以利本公司判斷是否為特殊糾紛案件(如三方詐騙)或是一般糾紛案件。
      • (六)承上,若為一般糾紛案件, INSTO 會員於接獲通知起算七個工作日內未提供資料或相關商品出貨證明,本公司將輔導付款方可至警政機關進行報案程序。待司法單位處理後,依司法單位之確定判決指示返還款項給付款方或解除暫停撥付之限制。若經確認為特殊糾紛之三方詐騙案件(即實際付款人並非當初與 INSTO 會員下單購買的付款方),本公司將協助與對應 INSTO 會員聯繫,通知暫停出貨,並協助該案 INSTO 會員將相關證據(出貨單等)併同本公司金流相關資料以利受害人至警政機關進行報案程序。待司法單位處理後,依司法單位之確定判決指示返還款項給實際付款方或解除暫停撥付之限制。

    第六條 會員帳號及帳戶偽盜冒糾紛爭議處理

    • 一、INSTO 會員如發生帳戶疑似被盜用之情形時, INSTO 會員可透過本公司線上客服或致電客服專線等進件方式進行申訴。
    • 二、本公司接獲申訴後,與 INSTO 會員核對身分。確認與申請資料相符核對無誤,本公司視為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三、若本公司與 INSTO 會員核對身分真實後,經該 INSTO 會員同意,立即將該 INSTO 會員帳戶之相關服務暫停,待爭議事項釐清(例如確認爭議交易項目內容),原帳戶使用者可重新設定相關安全措施(例如登入密碼)後開通服務。
    • 四、本公司將主動保留帳戶偽盜冒事件之處理所有書面文件及電磁證據,針對該案盜用之狀況,進行後續舉證之調查,確保責任釐清,以防止惡意詐騙之行為。必要時本公司將主動提供相關電磁紀錄供警方或 165 反詐騙請求協助,以杜絕類似案件重複發生。